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其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亲笔签署)或股东的决定(由股东亲笔签署)。
5.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或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亲笔签署)
6.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企业须到工商局窗口办理,具体分为两步:
第一步:名称预核准变更。提交材料:《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工商局窗口现场受理,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二步:名称变更受理。
注:名称变更需要出具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住所须按照《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提交相关材料,选择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的,填写《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表》。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办理减资时,应携带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规范经营范围用语。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变更股东须开两次股东会决议,第一次股东会决议由全体旧股东签署,第二次股东会决议由全体新股东签署。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7.《信用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8.营业执照正、副本。
9.公章
10.新旧股东身份证原件